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七条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七条 十二层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超过十二层的新建居住建筑的逆六层,应当将太阳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验收,但高度超过一百米的建筑除外。
有集中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或者余热、废热等能源。
新建保障性住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以及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采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或者热水供应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