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从事渔业捕捞作业期间携带禁止使用的渔具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没收禁止使用的渔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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