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核发养殖证、渔业捕捞许可证的;
(二)参与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规定征收、使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
(四)未依法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五)未依法履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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