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四条 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开展渔业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