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瓶装燃气充装、检验单位的安全监察工作,查处瓶装燃气充装单位违规充装行为,建立气瓶充装信息追溯体系,负责瓶装燃气充装单位的气瓶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的安全监察工作以及充装单位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二)负责查处燃气价格违法行为;
(三)负责燃气燃烧器具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查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或者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行为;
(四)负责燃气管道安装工程监督检验的安全监察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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