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12-03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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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 第二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服务与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与安全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条 燃气工作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方便用户的原则。 第四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条 鼓励燃气经营者运用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新技术,提高燃气安全运营能力,提升燃气服务水平。 第五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条 本市推进构建规划、建设、管理等一体化的供气格局。 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推动制定全市统一的燃气服务标准和规范,推... 第六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条 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 第七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燃气专项规划确定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 第八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八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依据燃气发展规划、燃气专项规划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网、抢修服务网点和瓶装燃气供应站... 第九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本级发展和改革、燃气等部门编制燃气应急预案,确定应急气源和种类、储备布局、... 第十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压保供输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应急保障气源场站统一协调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 第十一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期限和燃气种类等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或者调整燃气价格和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和... 第十三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燃气服务标准和燃气规范向燃气用户提供服务,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第十四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应当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等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燃气经营者不得向高层建筑提供瓶装燃气,不得向用气环境不符合安... 第十五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居民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用气设备、连接管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实施安全检查,应当事先告... 第十六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建设瓶装燃气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瓶装燃气数字化管理水平。对瓶装燃气充装、运输、储存、销售、配送和... 第十七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瓶装... 第十八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管道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燃气... 第十九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燃气经营者... 第二十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燃气储配站、门站、调压站、计量站、应急气源站、气化站、加气站、充装站、供应站、阀室、桥管、市政燃气管网等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按照国家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划定燃气设施的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者应当为划定的...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者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燃气经营者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施...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向居民燃气用户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人提供燃气设施图纸资料。 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管道燃气经营者做好物业管...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需要改迁燃气设施的,应当由相应的燃气经营者负责改迁,改迁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燃气设施改迁工程完工后,燃气经营者应当按...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储存、输配燃气的储罐、槽车、车用储气罐、燃气气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其安全附件应当齐全、可靠,并按照有关...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接管安装燃气燃烧器具; (二)违反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安装、改装燃气燃烧...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推进全市燃气行业数字化管理,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重大问题。 区...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区、县... 第三十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者的安全管理、应急处置能力进行监督检查。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运行评...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应急管理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协调燃气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监督燃气经营场站、使用燃气的经营性场所及燃气储存场所等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燃气的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管理工作,查处非法运输燃气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瓶装燃气充装、检验单位的安全监察工作,查处瓶装燃气充装单位违规充装行为,建立气瓶充...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燃气设施建设;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协助燃气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施工项目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燃气事故分类、事故等级组织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由燃气、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燃气经营者向高层建筑提供瓶装燃气,或者向用气环境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提供燃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燃气经营者拒绝提供地下燃气设施情况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燃气经营者未指派专... 第四十三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