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瓶装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调压装置。
燃气燃烧器具、用气设备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以及通风不良的场所的,燃气用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非居民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鼓励居民燃气用户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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