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建设瓶装燃气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瓶装燃气数字化管理水平。对瓶装燃气充装、运输、储存、销售、配送和安检等全过程进行跟踪追溯。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瓶装燃气配送服务安全管理规范,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车辆加强管理,明确配送服务相关安全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市实行瓶装燃气实名购买制度。燃气用户购买瓶装燃气的,应当向瓶装燃气经营者如实提供身份信息。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的身份信息进行查验、登记,并将其身份信息录入瓶装燃气信息管理系统,对燃气用户和气瓶实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处理燃气用户的身份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燃气用户身份信息的安全。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瓶装燃气配送服务安全管理规范,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车辆加强管理,明确配送服务相关安全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市实行瓶装燃气实名购买制度。燃气用户购买瓶装燃气的,应当向瓶装燃气经营者如实提供身份信息。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的身份信息进行查验、登记,并将其身份信息录入瓶装燃气信息管理系统,对燃气用户和气瓶实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处理燃气用户的身份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燃气用户身份信息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