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管道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燃气气瓶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更新、检验和管理;除燃气气瓶以外的气瓶调压装置、连接管、燃气燃烧器具等部分由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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