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燃气经营者拒绝提供地下燃气设施情况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