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