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燃气经营者未指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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