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燃气经营者向高层建筑提供瓶装燃气,或者向用气环境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提供燃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