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期限和燃气种类等开展经营活动。管道燃气经营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