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压保供输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应急保障气源场站统一协调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因气源短缺等原因造成燃气供求状况重大失衡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优先保证民生的原则启动燃气应急预案。
燃气经营者因执行燃气应急预案所增加的成本费用的处理,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燃气经营服务与燃气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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