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或者调整燃气价格和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价格的联动机制,做好燃气价格和相关服务收费成本监审、调查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