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燃气服务标准和燃气规范向燃气用户提供服务,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管道燃气的质量、压力和瓶装燃气的充装重量符合规定的标准;
(二)在经营场所公示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服务时间和服务受理内容,向社会公开服务受理以及报修电话;
(三)规范价格公示制度,方便燃气用户查询,不得强制燃气用户以预缴预存燃气费用的方式购买燃气;
(四)对燃气用户申请用气、增加用气量、暂停用气、终止用气等事项,优化办理流程,简化材料,缩短承诺办理时限;
(五)为用户安装的燃气计量表具及其附属配件依法需要检定的,应当经授权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采用智慧、安全、便民的产品;
(六)向燃气用户宣传安全用气基本知识,提供安全用气技术指导;
(七)建立健全燃气用户服务档案;销售瓶装燃气的,还应当向燃气用户提供供气使用凭证;
(八)对燃气用户提出的通过技术改造达到安全用气条件的需求提供指导服务;
(九)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基础上,推广运用互联网技术,为燃气用户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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