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需要改迁燃气设施的,应当由相应的燃气经营者负责改迁,改迁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燃气设施改迁工程完工后,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