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制度。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服务监管,建立燃气服务定期评估制度,畅通燃气服务投诉渠道,及时处理燃气服务投诉,维护燃气用户合法权益。
燃气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燃气行业数字化管理,做好城市大脑燃气安全与服务场景建设,建立数字化监管协同机制。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服务监管,建立燃气服务定期评估制度,畅通燃气服务投诉渠道,及时处理燃气服务投诉,维护燃气用户合法权益。
燃气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燃气行业数字化管理,做好城市大脑燃气安全与服务场景建设,建立数字化监管协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