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推进全市燃气行业数字化管理,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重大问题。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燃气经营者和非居民燃气用户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燃气经营者和非居民燃气用户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