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九条 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