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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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的地方立法活动,完善地方立法程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
第二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
第三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就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制定政府规章。
应当制定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
第五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一般...
第六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七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八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八条 年度立法计划中的立法项目分为正式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正式项目是法规草案基本成熟,具备立法条件,计划当年要提请常务...
第九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九条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申报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可行性报告、法规草案建议...
第十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组织由立法工作者、实务工作者及专家、学者等方面人...
第十一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一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第十二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二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针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遵循立法技术规范,提高法规草案质量。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三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第十四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
第十五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五条 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七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七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
第十八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八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
第十九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九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
第二十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八条 主任会议认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
第三十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条 地方性法规案提出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主任会议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有关的专门...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地方性...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案的调整事项比较单一或者只作部分修改,且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对地方性...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经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九条 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发挥市人民代...
第四十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
第四十一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一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
第四十二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或者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
第四十三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
第四十四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
第四十五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多件地方性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规案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四十六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拟举行会议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草案三十日前,可以将该法规草案修改稿报送...
第四十七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法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时应...
第四十八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四十八条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十九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公告及其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杭州人大网以及《杭州日...
第五十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五十条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
第五十一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地方性法规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公布的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及地方性法规文...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
第五十三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规...
第五十四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实行报告制度。法规施行一年后的第二个月,由法规主要实施单位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实施情况。
第五十五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内容与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
第五十六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
第五十七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发现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与相关地方性法规不协调,或...
第五十八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
第六十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
第六十一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一条 法制委员会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十二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七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市政府规章。政府规章的规定与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出...
第六十三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七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
第六十四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七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不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六十五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七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六十六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七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十六条 本市政府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向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七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七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对应当报备的本市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有权撤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与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