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