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条 地方性法规案提出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主任会议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议意见。
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案的立法必要性、主要内容的可行性和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提出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书面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案的立法必要性、主要内容的可行性和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提出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书面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