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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