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八条 主任会议认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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