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