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送交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