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