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八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八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