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六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