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大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