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五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五条 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  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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