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二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二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针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遵循立法技术规范,提高法规草案质量。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过程中,应当通过座谈、论证、听证、咨询等工作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和意志主张的充分表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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