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一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一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立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