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九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九条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申报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可行性报告、法规草案建议稿和相关材料。
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应当确定地方性法规的提案人和提请时间。未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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