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就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制定政府规章。
应当制定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本市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应当制定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本市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