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立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