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