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实行报告制度。法规施行一年后的第二个月,由法规主要实施单位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实施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