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三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