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四十九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公告及其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杭州人大网以及《杭州日报》上全文刊载。在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