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四十七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法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时应当提交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