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四十六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拟举行会议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草案三十日前,可以将该法规草案修改稿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