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一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一条 法制委员会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