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并依照本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并及时在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杭州人大网以及《杭州日报》上刊载。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并依照本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并及时在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杭州人大网以及《杭州日报》上刊载。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