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