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或者辩论。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