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七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十六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七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十六条 本市政府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向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