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七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十七条 杭州市立法条例 第七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对应当报备的本市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有权撤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